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续)

 行业新闻    |      2022-05-30

第二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应当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当场能够整改的,可以不予查封、扣押。

第二十 监督检查中,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或者相关文书上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的,检查人员应当在记录或者文书上注明情况,并采取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被检查单位拒绝签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有关规定执行,情节严重的,按照拒不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予以处理

第二十 被检查单位停产、停业或者确有其他无法实施监督检查情形的,检查人员可以终止监督检查,并记录相关情况。

二十九 被检查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改正,消除事故隐患,并提交整改报告。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被检查单位提交整改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材料核查等方式实施。

采用现场检查进行复查的,复查程序适用本办法。

三十 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的,实施检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 监督检查中对拒绝接受检查、重大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属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属地人民政府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并提出相关安全监管建议。

接到报告或者通报的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处理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三十 特种设备安全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及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行政许可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抄送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依法应当吊销特种设备生产、充装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行政许应当在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后,涉及吊销许可证的违法行为证据材料移送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依法予以吊销

发现依法应当撤销许可的违法行为的,实施监督检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通报,并随附相关证据材料由发证机关依法予以撤销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其他条款没有规定法律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监察机关

第三十 被检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人员进入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场所检查,不予配合或者拖延、阻碍监督检查正常开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 被检查单位未按要求进行自查自纠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被检查单位在检查中隐匿证据、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未在通知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拒不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处五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未依法履行职责需要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中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履职所需装备按照市场监督管理基层执法装备配备的有关要求执行。

三十九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文书格式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27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