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要求我国木制家具等出口必须通过FSC认证

 FSC 典型案例     |      2019-11-08

自美国《雷斯法案》之后,欧盟也于日前出台了《原产国标签法》,要求出口到欧盟市场的木制品所使用的木材必须获得FSC(森林管理委员会)认证,即证明生产企业采购的木材产自合法开发的森林,要求企业追踪其木材的采伐源头,并对原材料的环保性能作了严格要求,该法规将于2013年3月3日生效。我国木制品出口企业须给予高度关注并积极应对,以确保木制品的稳定出口。

欧洲议会通过针对源自第三国的木材及木制产品的规例,以确保消除非法伐取木材及木材产品流入欧盟的风险,要求供应链上所有营运商分担责任。新规例较欧洲委员会原本提出的议案所载的条文更为严厉。该规例获得欧洲议会通过后,还需由欧盟理事会达成共识后方能实施。

规例涵盖用于办公室、厨房、睡房、客饭厅的木制家具,木器(包括若干类木制饰板)、各类木板、木制画框、照相框及镜框以及各类木制包装(包括箱子、盒子等)。新木材法要求木材生产加工销售链条上的所有厂商,须向欧盟提交木材来源地、国家及森林、木材体积和重量、原木供应商的名称和地址等证明木材来源合法性的基本资料,非法木材及木制品将会受到严厉处罚。

检验检疫部门建议,对于欧盟新木材法,企业在木制品原辅材料的选择上应保证来源合法,实行责任采购,还要积极地向经过森林管理委员会(FSC)认证的可持续木材靠拢,确保向欧盟输出木材和木制品的合法性证明等基本资料的齐全,杜绝参与非法木材和非法木制品交易。